陈顺和要求现场再做一次对照。
周师傅从五月稳定余布和八月偏斜段各裁两组长方片,一组顺布边,一组按抽出的真实纬线校正。四组分别合成长筒,同洗后观察。五月两组基本稳定;八月顺布边组明显转,按纬线校正组虽然不转,却因横线斜着走,筒身一侧长一侧短,根本无法按正常直纱裁整件衣服。
这个试验排除了“县厂不会顺纹”的说法,也说明偏斜段不能靠重新摆纸样挽救。
陈顺和不再坚持只换未剪布,却也不接受承担全部加工费。他提出三部分处理:剩余八月卷原数退回;五套未缝裁片按实际耗布补等量新布;四件成衣的材料全补,重复裁剪与缝制工时由织布社承担一半,县厂承担一半。四件证据衣不退给织布社,待争议签结后由县厂留样,不进入正式领衣。
高启荣问为什么加工只赔一半。
“你们若写制服用、洗后不得明显纬斜,我们出错便全担。”陈顺和说,“现在采购单没写用途,入库又只验布面。织布社该担供货说明不清和中段纬斜,县厂也该担用途与验收没写。”
这不是最痛快的结果,却与现有证据相符。县厂若继续争全额,需把合同没有的条件事后补成已经约定;织布社若只换余卷,则等于把裁后才看得见的缺陷全部推回买方。
双方最终按三部分签结。重做工时先由县厂足额支付工人,织布社承担的一半作为货款抵扣进入厂账,不让丁阿秀、蒋慧芳、孙桂枝和周师傅分别去追供应方。
四件已成衣的处理也单列。它们不能作为合格厂服发给女工,更不能拆掉证据签后悄悄混入次品处理。两件保留完整,供县厂与织布社复核;一件经双方同意拆出前后片,继续观察纬斜;偏转最轻的一件只做工序训练,不计入四十件。试穿女工无需为已经洗过、穿过的异常衣承担清洗或折旧。
陈顺和要求在签结单上写明这次处理不等于同货号所有二等布都不能做成衣。沈知夏同意。结论只针对八月卷已标出的偏斜区和本次女工衬衫用途;以后其他批次仍按实际样条与采购条件判断。县厂不能因为这一卷布就把南河都写成坏货;南河也不能拿‘二等品’三个字把这四件扭掉的衣服盖过去。
“夏机补货”也写清了。陈顺和确认它指夏季另一台织机补织,并非仅指送货季节。以后同货号跨开机批,送货单须注明;县厂购买成衣面料则在采购用途里写明洗后成衣与分段抽纬要求。抹布、包装衬布仍按普通验收,不把所有货物都套上最高检查。